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均为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之用,属于国有资产范畴,为确保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顺利进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使用率,特制定下列借用制度:
1.中心内部各实验室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本实验室实验教学和实验科研的前提下,经各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可互相借用。大量仪器设备借用、大型仪器设备借用或贵重精密仪器借用需经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借用程序为借用方实验室负责人开具借条,并予以登记,用后及时归还、销账。
2.中心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本中心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前提下,可考虑外借,但必须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设备处批准,中心主管副主任与仪器所属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填写借用单,办理借用手续。仪器设备一律不外借给个人。
3.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由借用方负责维修或赔偿。
4.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无权将设备借出,否则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