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课程改革,优化实验教学内容,提高实验教学整体水平和质量,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研究、设计、实施作为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课题,并逐步纳入常规工作,不断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水平、质量和开设的数量、比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和意义
第二条综合性实验是指在学生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运用一门课程或多门课程的知识对学生实验技能和方法进行综合训练的一种复合型实验。
综合性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其实验内容须附合下列条件之一:涉及本课程的多个知识点;涉及多门相关课程的多个知识点;多项实验内容的综合。
综合性实验一般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循环之后开设,也可以在几门课程之后安排一次有一定规模的、时间较长的综合性实验。
第三条设计性实验是指预先确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实验。设计性实验一般是在学生常规或综合性实验训练的基础上,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之后开设的高层次实验。
设计性实验由指导教师根据实验教学的目标要求提出实验目的和实验要求(或由学生自选题目),并给出实验室所能够提供的实验仪器设备、器件、药品、试剂等实验条件,由学生运用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实验技能,提出实验的具体方案、拟定实验步骤、选定仪器设备(或器件、试剂、材料等)、独立完成操作、记录实验数据、绘制图表、分析实验结果等。
第四条从本质上而言,相对于基础、经典、传统、内容单一的验证性、演示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具有现代、复合、先进、时代和创新性的实验;是为适应新时代、新技术、新需求,对传统实验体系进行的必然改革和补充,符合事物认知和探寻的发展规律。
第五条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数据处理能力及查阅资料的能力;培养锻炼学生的应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创新和实践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第六条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同时也是对实验设计者、实验指导者和实验管理者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的有效检验和促进,有利于教学相长。
第三章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围
第七条培养方案中的所有实验课程(含非独立设课实验课或上机的课程)均属于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范畴。凡有实验的课程(包括独立和非独立设课的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和专业实验课)都要开设一个以上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各学院(部)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课程门数,要达到所有实验课程总门数的85%以上。如果没有达到要求,要创造条件、改善环境,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八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必须与学校的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水平相适应,要有明显的综合性和设计性,着力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九条增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现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各学院(部)应从人才培养方案整体目标出发,把加强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作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引入、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实现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的密切联系,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推进学生自主学习、合作学习、研究性学习;逐步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分层次、多模块、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
第四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施
第十条在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过程中要注重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开拓利用校内外资源。
第十一条设计性实验是结合专业教学而进行的一种探索性的实验。它不但要求学生综合多门课程甚至学科的知识和各种实验原理来设计实验方案,而且要求学生能充分运用已学到的知识,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可由指导教师制定题目、由学生自己拟定步骤、自己选定仪器设备、自己绘制图表,也可以由学生自己选题目、自己设计、自己组织实验,在教师的指导下最大限度发挥学习的主动性。实验的过程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的创新性思维,体现科学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要对增设与实施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应有清醒和充分的认识,作认真细致的研究,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和形式化,确保项目质量,力求名符其实。
第十三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研究、设计、开发工作,可作为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按照规定申请立项,学校将经过评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学校或学院对新设计开发的实验项目是否属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认定。并将确认后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汇总备案,必要者可及时纳入开放实验项目系列,充实相应的实验大纲,完善实验指导书。
第十五条新增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可在大纲规定的计划实验总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压缩原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学时进行开设。
第十六条如计划内实验学时无法调整,也可以保持原有实验学时不变,将拟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作为实验室开放项目,供学生选做。
第十七条实验室要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情况进行记录,对学生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进行认真批改。
第十八条实验管理中心组织对开设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九条加强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相关文档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建档保存。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果;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情况统计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学大纲;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书(讲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报告;其它能够反映实验实际效果的实物和资料(包括模型、装置、图片、程序、学生感受及意见反馈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此文件不符者,以此为准。
(二OO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