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督导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实验教学质量与实验室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办法。
二、成立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督导组。督导组受学校实验管理中心委托,对全校的实验室、实验管理室、训练室、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三、督导组由3~5人组成,由学校从校内退休或在职的身体健康、具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或业务管理人员中聘任,每届聘期1年。
四、督导组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督导,主要内容包括实验教学、实验器材管理和实验室的环境、安全、卫生情况等;并可根据需要,参与实验室评估,实验教学事故认定以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和重大实验设备项目的论证等。
五、督导组对各学院(部门)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和科研秩序的情况下,督导组可以到任何实验场所进行巡视检查。各学院(部门)对督导组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督导组要认真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每学期初,督导组应根据实验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做出督导工作计划,每学期巡视检查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具体工作时间由督导组安排。每次巡视检查,督导组需对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做详细记录,并及时与实验管理中心沟通和交流工作情况。学期末写出工作总结,并连同巡视检查记录一起送交实验管理中心。
七、督导组日常巡视检查的结果由实验管理中心以适当形式通报全校,并作为实验室评估、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实验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