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实验室开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含校内实训基地等)在完成计划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同时,充分挖潜,在课余、业余时间开放并接纳学生开展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条实验室开放是完善实验管理体制,深化学分制改革,优化实验课程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实验室开放要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求实效的原则,实现有序有效开放。
第四条实验室开放要与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要与教育教学观念的更新相结合,倡导学生自主实验,教师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与实验课程体系改革、实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相结合,鼓励不断丰富开放项目和内容,不断增加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鼓励广大教师将科研成果中有利于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部分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内容,增设综合、设计、创新型实验项目。
第二章?实验室开放的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第五条实验室开放由主管校长领导,实验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协调,各学院和实验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校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规划;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积极推进;各学院要加强对实验室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根据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实验室开放方案和管理制度;各实验室要改革创新,积极挖潜,创造条件,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七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基金,用于实验室开放项目实施所需实验材料消耗、场馆维护保养、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研究开发等。凡实行实验室开放的学院均可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学院设立院级基金。
第八条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开展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06]159号)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学院设立院级基金。
第九条学校将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纳入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尽早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及取得的成绩、成果经考核评定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奖励学分的管理按照《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管理办法》(聊大校发[2006]158号)执行。
第十条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实验室开放的激励机制,合理调整各类人员的年度工作量;合理确定每个实验人员承担的实验室开放基本工作量,将实验人员的实验室开放工作量纳入年终考核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量核算办法,鼓励、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部分研究生积极参与实验室开放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开放实验教学质量监控机制,严格开放实验教学管理,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快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丰富实验教学网络资源,实现网上预约、网上预习、网上虚拟实验等辅助实验教学和智能化管理,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
第三章?实验室开放的对象、范围、时间和内容
第十三条原则上所有实验室都要面向全校师生开放,部分具备条件的实验室还可向社会开放。随着开放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升,逐步实现由时间、仪器设备、实验项目和实验场地的部分开放到全面开放的过渡。
第十四条实验室开放一般可采用全天开放、预约开放、阶段开放、定期开放等时间安排方式。各实验室因性质特点不同,开放时间可有所区别,可以安排在工作日,也可以安排在双休日与节假日。一般学校直属机房类实验室(含电子阅览室、语音室)实行全天开放;其它基础、专业基础、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实行预约开放。
第十五条对于低年级学生,开放的内容以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际操作能力为主;对于高年级学生,着重培养其创新意识和能力,实验内容可以是课内实验的进一步拓展延伸,选修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也可以是自拟课题、科研项目、科技活动、兴趣制作、发明等科技文化创新活动。
第四章?实验室开放的类型
第十六条开放实验内容分为计学分和不计学分两大类型,共含10个小类。
第十七条计学分型:以学生参加实验、实训、科研和科技创新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如实物、作品、论文或实验报告、总结报告、技能考核等)和指导教师或专家组的考核、评价作为获得成绩和奖励学分的评定依据。
1.科技普及实验型(A型):实验管理中心组织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实验教学中心面向文科学生专门设计基础性、科普性、趣味性实验项目,组成独立设课的通识教育类实验课程,供全校文科学生选修、预约选做。按规范提交、批阅实验报告。
2.专业提高实验型(B型):各学院定期发布实验教学计划必修要求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一般每组系列实验项目不得少于24学时),供学生选做。按规范提交、批阅实验报告。
3.科研课题型(C型):以高年级学生为主要对象,科研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4.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型(D型):即大学生开展的课外科技文化创新活动。创新项目分为理工、经管、人文社科等三个项目类别,涉及以“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等为主的竞赛类活动和以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社会调查、发表论文及文学作品等为主要内容的非竞赛类活动,均可进入相关实验室。实验室提供必备的实验条件,学生选择或实验室选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
5.毕业论文(设计)型(E型):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进入实验室从事与毕业论文(设计)相关的实验研究。成绩、学分及指导教师报酬按照学校(院)有关办法执行。上述1-4个类型开放实验项目中若涉及毕业论文(设计)者,按本条执行,不重复计算学生学分和教师工作量。
第十八条不计学分型:学生根据自身的学习兴趣和爱好,于课余时间预约进入实验室,进行的实验预习、实验结果分析研究、基本操作技能训练、参观实验室和科技文化展馆等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培养、训练等活动。与前条所述计学分型活动相比,属辅助性或基础性学习活动,不计学分。
6.人文素质与技能培养型(F型):学生社团、协会或课外学习小组等,在实验室、人文素质教育基地、大学生创新基地、专项技能训练基地开展的第二课堂、创新活动、创业活动等素质与技能的专项实践、培养、训练,如进行电子维修、标本制作、艺术摄影、钢琴绘画、工程训练、汽车驾训等。预约进入实践场所。
7.课内实验操作技能训练与加强型(G型):学生为了更好地掌握课内实验操作技能,于课外时间进入实验室操作,按照课内实验要求进行实验。预约进入实验室进行者,可按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8.课内实验拓展型(H型):涉及课内实验的先导问题,或后续延伸问题,有兴趣和积极性的学生可自拟课题项目,预约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
9.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练习、提高、应用型(I型):学生课余时间进入基础或专业的计算机房,进行软件应用和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活动;利用计算机完成课程作业、毕业论文;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取相关信息或与教师、学者、专家交流等活动。
10.参观认知型(J型):动物标本馆、地矿标本馆、民俗馆、生态园、地理园等人文、科技场馆必须向全校师生和社会开放。学生进入实验室学习参观。
各学院参照上述10种开放类型,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开放方案;实验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若有其他新的开放类型,随时补充。
第五章?? 实验室开放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开放项目管理
1.选修型开放实验项目(A、B、C型)原则上于每学期开学第1周面向全校学生公布,从第5周前开始组织实施。
(1)各学院安排实验室于每学期结束前4周申报下一学期各类选修开放实验项目,填写《聊城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附件1),经学院汇总、审核、批准后报实验管理中心。
(2)开放实验项目由实验管理中心审定后,于每学期开学后第1周在网上公布,学生可登录实验室开放管理系统,进行“菜单式”自由选择实验项目,预约选择;各学院对学生选项情况进行分类汇总,编制实验室开放日程表、任务书并报送实验管理中心备案,通知学生并向全校公布;实验室按开放日程表和任务书组织实施。
2.实验管理中心及各学院应及时、积极受理学生提出的各类开放实验项目的临时预约,并及时纳入实验室开放日程表、任务书中。对无法安排的要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3.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等类型项目按照《聊城大学科技文化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及每年度的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立项。
第二十条成绩、学分、成果管理
1.学生完成选修的A、B型开放实验项目后,填写《聊城大学选修A、B型开放实验项目学分申请表》,指导教师对学生成绩和学分进行初步评定,经学院审核,报实验管理中心、教务处审批、备案。成绩经考核认定达到要求者,可获得奖励学分并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原则上选修24学时的开放实验且成绩合格者可计1个学分;每学期不超过2个学分,替代总学分不超过8个学分,最小学分单位0.5。
2.学生通过参与科研课题型、大学生科技创新型等开放实验项目(C、D型)取得的成绩、成果及其奖励学分,参照《聊城大学大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3.每项开放实验项目或成果不重复计算学分和报酬。
第二十一条工作量计算与经费核拨
1.指导科技普及实验型(A型)、专业提高实验型(B型)参照《聊城大学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与运行办法(暂行)》(聊大校发[2006]138号)执行。
2.指导学生参与科研课题型(C型)、学生科技文化创新型(D型)的教师报酬与奖励,由各学院自行制定办法并解决。
3.因教育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E型)需要进入开放实验室者,由指导教师及所在学院组织安排,所需费用从相关经费中列支,不得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指导教师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学院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此文件不符者,以此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