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实验教学研究的计划性和连续性,促进实验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更好地调动广大实验室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实验技术研究纳入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推动我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立项范围
(一)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实验教学内容、项目的改革
(二)实验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的自制、改造和维修。
(三)贵重仪器设备功能的开发(包括软件开发)与应用。
(四)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五)实验室管理、实验教学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技术队伍管理等。
(六)实验技术成果转化为教学、科研或有形产品。
第二条立项条件
(一)我校从事实验室工作者(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教师、管理人员等),均可按照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范围申请立项。
(二)项目立项的研究内容必须与实验教学、实验技术和实验室工作密切相关,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实验任务的需要,目标明确,立论科学,立意实际,操作性强,有利于提高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和实验室管理的水平。
(三)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集体合作者,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实验教学规律,了解高校实验技术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在实验教学改革、实验室建设和素质教育的实施等方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项目的预期成果应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可行性,具有推广价值,应直接为实验教学或实验室管理服务。
(五)凡已列为省、校级优秀教学或科研系统性项目的实验技术部分,不得分项重复立项。
第三条立项要求与资助
(一)项目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范围、条件和要求,填写《聊城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申请表》1式2份,内容要客观真实,数据准确,格式规范。
(二)项目负责人(含集体合作、课题组)只限申报1个项目,与他人合作不是项目负责人者,本人可另申报项目。
(三)实验技术研究的系统项目应整体立项,原则上不得分项立项。
(四)项目立项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认真论证研究方案、安排项目计划与进度,核实项目的经费预算,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五)每次立项时选出部分项目予以资助。资助项目经各院(部)严格筛选后,由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确定。
第四条立项申请程序
(一)项目立项的论证、计划、经费预算及初审工作由各院(部)组织进行。申请人(含集体合作、课题组)提出立项申请,填写《聊城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申请表》,经本单位推荐,由院(部)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等进行初审,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立项。
(二)项目立项原则上为每年申请1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份。
第五条 项目的管理
(一)项目由校实验室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和终结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组织者,必须按期完成项目的计划、进度和目标。项目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的,应事先提出延期原因报告,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三)项目负责人及所在院(部)要在每年12月份向学校书面报告项目的阶段研究情况。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对工作进展成效显著、意义重大的项目,学校应给予重点扶持。对项目执行工作开展困难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的,学校应撤消并追回项目经费。
第六条项目的验收与评奖
(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计划,书面总结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终结成果,报所在院(部)。院(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完成项目审核、评价,进行初步验收,提出验收意见,报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
(二)对于应用型技术成果,学校实验室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校级项目鉴定组,按照技术成果鉴定要求和程序,对项目进行鉴定。
(三)项目结题后,可申报校级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或申报校级优秀教研成果奖;校级一、二等奖,可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教研成果奖,或申报山东省高等学校优秀实验技术成果奖。
(四)评奖实施细则届时通知。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此文件不符者,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