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地使用研究经费,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促进研究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如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1. 经费来源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经费为学校批准立项、校拨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经费及研究单位资助的相关经费。
2. 经费使用范围
经费的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直接有关的开支。使用范围包括:
1)必要的调研或咨询活动的费用;
2)必要的仪器设备费和实验材料费;
3)必需的分析测试、设计、加工费;
4)必需的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复印费;
5)发表有关论文的邮资费、审理费和版面费;
6)研究成果鉴定、评审、申请专利等费用。
3. 经费管理
1)项目立项并签订有关协议后,校(院)资助经费一并划入该项目账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需要妥善安排经费,超支不补。
2)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范围使用,如发现挪用、浪费、违规等现象,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3)需购置设备材料的,要提出计划,报实验管理中心批准后,原则上由资产处(或学院)统一购置。
4)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它物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完成(或中止)后,交学院设备材料库或资料室。
5)使用项目经费的所有开支,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实验管理中心主任签字报销。
6)对无正当理由中止项目者,学校将追回剩余经费,并责令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对确因客观原因中途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写出详尽的中止原因和报告,并交回剩余经费。
7)项目完成后,节余的经费全部作为项目负责人新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启动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实验管理中心。原规定与此文不符者,以此为准。